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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初步評估問題(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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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1-2-2019 01:31: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各位,我二月尾會頒令破產,現在正在填寫初步評估表,

我共欠債一百三十萬,而評估表中有問近兩年內因賭博而導致損失財產幾多,我估計都有三十萬,

咁我應否如實填寫三十萬?或是填少D?

因為我知道破產條例中,因賭博而產生不能償務而引致破產會觸犯破產條例,最高刑罰是判監兩年。

咁我應該點填好?

謝謝~
2#
發表於 17-3-2019 15:29:29 | 只看該作者
我都想知. 有無人可以解答到呢?
3#
發表於 17-3-2019 18:18:52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細閱《破產條例》,我們會發現其實條例中明文規定,因賭博而產生不能償務而引致破產會觸犯破產條例,最高懲罰是判監兩年。 這實在是賭博輔導工作中的一大灰色地帶。  幸好在我所接觸過的眾多個案中,未曾見過有被裁定有罪的個案,亦就明報與東方日報的報道中提及,在過去3年,破產管理署根據上述條例發出過6張傳票,在4名已被定罪的被告中,3人被罰款二千元,另一人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 以上只代表法庭以往傾向寬鬆處理,但並不保證以後不會收緊罰則,要記得此條例的最高判刑是兩年監禁。 所以在此希望提醒輔導同業注意這個問題的風險,並且亦應讓受助者清楚可能引致的後果。
4#
發表於 17-3-2019 18:20:23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如定罪,只有民事案底
5#
發表於 17-3-2019 21:36:0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flypig 於 17-3-2019 21:38 編輯

http://raymond.hk/2.html
一名髮型屋股東因拖欠舖租3萬元及其他欠款無力償還,其後破產,他接受署方查詢時「自爆」,破產前兩年曾到澳門豪賭並欠下50萬元,署方遂提出票控,他昨被裁定罪成。 案件押後至3月20日判刑,以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袁錦榮(55歲)獲准保釋。 被告被控一項「破產人因賭博等而有罪」的罪名。控方指出,他自2006年6月起開設髮型屋,翌年9月欠租,同年12月破產,當時欠下19.7萬元欠債,包括拖欠領匯的3.7萬元租金、利息和差餉。 其後袁會見破產管理主任,在問卷內透露破產前的兩年間不時「過大海」,承認因「賭博過度以致無力償還債務」,欠下50萬元賭債,其間曾向3間銀行借貸,用以周轉和賭博。

以上所提及的控罪是根據《破產條例》第133條(a)提出的,即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士若曾從事任何行業,而頒下破產令時尚未清還因經營該行業所招致的債項,且在被頒令破產前的兩年內,曾因賭博或作輕率冒險的投機活動而影響還債能力,而該些活動與其所從事的行業無關的話,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監禁兩年。

以上法律只是針對有經營生意而因賭博等行為而引致要申請破產的個案才是犯法,而一般只是打公仔的市民,因賭博而需要申請破產,是沒有觸犯上述的條例!


6#
發表於 17-3-2019 21:41:35 | 只看該作者
輸幾多直寫,唔好寫少。
你銀碼大,債主隨時跟緊,要你解釋資金流向。
你到時左作右作,隨時露出馬腳。
打工因賭而破係合法的,輸左就解釋了資金流向!!最簡單直接。
7#
發表於 18-3-2019 16:31:47 | 只看該作者
你都唔係股東, 或者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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