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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咗再申請啦,答覆是如果你曾經是公屋或居屋業主,都不可再申請公屋,但只要你是:
破產中人仕,合資格已申領綜援人士,婚姻之改變,都可再申請公屋。
我上次唔批原因我冇比破產文件和冇取消公屋戸藉。
如各破聯兄弟 ...
dopod123 發表於 2010-3-23 20:57
破產人士就算之前有樓....破左產都可申請公屋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prh/housingfamilies/0,,,00.html
11. |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有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條件的申請書: | | | | | | | (i) | 經法庭裁定破產;
| | | (ii) |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 | | (iii) |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 | | (iv) |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 | | (v) |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 | | | | |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以便房屋署考慮是否接納其公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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