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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cat 发表于 26-7-2012 12:08 ![]()
所以, 我唔建議提早拿, 始終係有問題
案情透露,被告飛機陳分別於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及二○○九年七月三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兩間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作出虛假聲明,訛稱永久性離開香港,而實際上他並沒有永久離開香港。被告再於二○○九年九月九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第三間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被告承認三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5,000元,合共罰款15,000元。
另外兩名被告潺仔强及打把昌,分別於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及二○○九年十月二十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static/image/smiley/default/lol.g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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