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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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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4-7-2009 18:27: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
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 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 ( 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 ( 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2#
發表於 14-7-2009 20:49:21 | 只看該作者
無人知。自上次判決後。好似重未聽聞最新的指引。
3#
發表於 14-7-2009 21:00:51 | 只看該作者
想問呢篇文章的來自何處?因為我想改為"破產須知"
4#
 樓主| 發表於 14-7-2009 22:03:33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gpo4074 於 2009-7-14 21:00 發表
想問呢篇文章的來自何處?因為我想改為"破產須知"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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