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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破產前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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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6-1-2016 07:43: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Mygod 於 26-1-2016 11:47 編輯

呢幾日再爬破聯舊文,見有破產前還錢給親友,是不公平僈惠!
再跟link去看條文,有點點疑問!
1)在2014年三,四月左右,我還30萬給親戚時,亦一筆過清了所有銀行咭數(我並無私人借貸,只有咭數),現在的咭數是大半年後開始積累欠下的。咁會不會被當成不公平優惠,要我親戚拿出?
2)因還錢給親戚時間將近兩年了,是不是等遇了兩年才申破比較好?

2#
發表於 26-1-2016 09:52:20 | 只看該作者
留定文件證明啦
3#
發表於 26-1-2016 09:55:53 | 只看該作者
因還錢給親戚時間將近兩年了,是不是等遇了兩年才申破比較好?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20217/00176_045.html
肯定係!!!
律師梁永鏗解釋,一般民事案除非有絕對充足及有力舉證,否則敗方不接傳票、搬屋及變賣資產,有關方面要刑事起訴其逃債的確困難,但這不代表敗方毋須賠償,無論是他趕在聆訊前變賣資產然後自行申請破產,還是勝訴人向法院申請將敗方破產,之前饋贈及買賣交易也有追溯期。

可追溯前五年的饋贈
梁永鏗指出,敗方被頒令破產,破產受託人可清算其破產前五年的資產饋贈活動,至於賣樓、賣車及轉帳等涉及金錢的交易,若交易另一方與破產人有親屬關係,追溯期為兩年,無親屬關係追溯期為半年,而低價賤賣資產須有合理解釋!」
4#
 樓主| 發表於 26-1-2016 10:43:12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多謝flypig ching,因爬舊文,見有位ching 話破前一年賣樓,剖份錢還給朋友被破署追!,有個半年前look咭同女友旅行都追!
覺破署/外判不理你是朋友(半年追溯期)或是親戚(兩年追溯期,都會用五年的資產饋贈/活動去追!


5#
發表於 26-1-2016 11:27:28 | 只看該作者
Mygod 發表於 26-1-2016 10:43
多謝flypig ching,因爬舊文,見有位ching 話破前一年賣樓,剖份錢還給朋友被破署追!,有個半年前look咭同 ...

資產饋贈 5年,
金錢交易:親屬2年,朋友半年
而低價賤賣資產須有合理解釋.......

反正已接近兩年,都唔差在做好DD
6#
 樓主| 發表於 26-1-2016 11:28:5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Mygod 於 26-1-2016 11:30 編輯

另外,看破產條例第六章51條,第二及第三段

(2)        凡任何債務人在(1)(a)、(b)或(c)款所述的時間,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一項交易,或給予一項不公平的優惠(但如屬一項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交易,該時間並非是少於第(1)(a)款所述的期間屆滿之前的2年的時間),則除非該債務人有以下情況,否則就第49及50條而言,該時間並非有關時間─
(a)        在該時間無力償債;或
(b)        由於該項交易或優惠而變成無力償債,
但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就由一名債務人與其有聯繫人士(如只由於他是其僱員則除外)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任何交易而言,須推定本款的規定已獲符合。
(3)        就第(2)款而言,任何債務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屬無力償債─
(a)        該債務人的債項到期須償付時,他沒有能力償付;或
(b)        如將其或有的及預期的負債考慮在內,則其資產值少於其負債額

我是否符合?因當時再無負債,就箅當時將全部信用咭額即時用清,手頭現金都比該筆錢多!
7#
 樓主| 發表於 26-1-2016 11:41:12 | 只看該作者
Flypigching,我現在都唔理得追數公司追數問題了(渣x銀行電話話今個星期再唔交,就轉收數公司)!
只擔心親戚個度筆錢,如破署要佢拿出來(現在佢都無嘢做了)!無錢交,連累到佢!!!!
8#
發表於 26-1-2016 15:32:25 | 只看該作者
Mygod 發表於 26-1-2016 11:41
Flypigching,我現在都唔理得追數公司追數問題了(渣x銀行電話話今個星期再唔交,就轉收數公司)!
只擔心親戚 ...

我諗你搵律師搞比較好.可以問清楚.
因為,假設你 2013年3月15 還錢.咁2年係由申破開始計定 頒令計呢??
我假設 後者,預5星期由申到頒令,就你可以 2月10日就申破.

反之,你要 3月16先申破.
9#
 樓主| 發表於 26-1-2016 15:53:20 | 只看該作者
我看條例51條,應是入紙個日計起
10#
 樓主| 發表於 26-1-2016 15:57:48 | 只看該作者
我自己點衰都好,現在維一要考慮就是不能連累到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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