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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Gloria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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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唔應該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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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4-2-2018 09:50:4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victor24 於 24-2-2018 09:57 編輯

我聽說香港有條叫"時效條例"的法例:
好似話"過期欠債,若6年債權人無用法律行動追,而期間你無承認欠債的話(接收掛號信,被電話錄音,與權接觸,單方債權人出sms/非掛號信不計),6年過後,此債法律上已過期,一筆勾銷,債權人就不能用法律行動追討."  只能暗地裏追討搔擾.好似地產逆權侵佔咁.
不知是否適用於樓主的情況,若不適用,破產就簡簡單單了,可考慮.

2#
發表於 24-2-2018 11:37: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victor24 於 24-2-2018 11:39 編輯
maksiusang 發表於 24-2-2018 10:33
大前题系銀行6年来無追過先成立,只要銀行6年內寄信追過己不成立

好似債主單方出非掛號信(就算律師信)是不計的,因不能保證不會寄失,債仔知悉債主進行追債行動,就萛是掛號信,你不簽收都不算知道債主追債.
3#
發表於 25-2-2018 12:14:46 | 顯示全部樓層
Gloriaxxx 發表於 24-2-2018 17:54
我上網睇好似話就算佢有追過你, 你唔知都計架!

上網睇你唔知好似不計喎,但簽收了掛號信或在電話傾之類好似算, 債主入禀過法庭或小額審裁處就一定算,
而債務合約可能會寫不受時效法例約束,但不知是否真的可高於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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