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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解除後仍有債主追款, 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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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1-10-2008 21:10: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於 yahoo 知識找到問題一則: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7110200963

本人於2002年底申請破產, 2006年底期滿, 至今差不多一年, 事隔5年, 仍有債主追討欠款, 還說7天內未付款, 則入稟小額錢債法庭而不再作另行通告.
想請教各位:
(1) 他有權這樣做嗎?
(2) 是否破產期滿四年後自動重獲新生,舊債唔使還,一筆勾銷?
(3) 我現在應該怎樣做?
謝謝各位! 拜托!



破產人破產期滿四年後「自動」重獲新生,舊債唔使還,一筆勾銷。但銀行信貸記錄未有記載這個事實,原因是破產期可以長至八年。因此,破產人要「洗底」,便靠文件來証明解除破產這個事實:

  • 律師代表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申請人”)由《破產管理處》取得不反對申請 (a letter of “No Objection”)。
  • 律師代表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誓章表格,填妥誓章後,律師安排,該申請人宣誓宣誓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
  • 律師代表申請人向《破產管理處》呈上誓章、不反對申請書及有關身分證明文件為證物。
  • 律師把誓章存檔於《高等法院登記處》。
  • 申請人將會獲發給一份用中文書寫的証明書。如欲申請一份英文版的証明書,律師將安排英文誓章申請。
  • 申請人於三星期後經由律師在《聆案官書記辦事處》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
  • 如申請人的申請有任何問題需要另行跟進,律師代為處理。
  • 請小心保存《破產解除証明書》,已簽發的証明書,法院一概不接受申請補發。




要文件確認

破產條例.....第 6 章.....第 30A 條....(5)........(i)

關期間終結前不少於3個月,受託人須以平郵將通知寄到每名證明債權的債權人,該破產人在沒有反對的情況下將獲解除破產。


第 6 章 - 破產條例

第 30A 條 - 解除破產 - 01/04/1998


★(1)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破產人在本條所指的有關期間屆滿時,即獲解除破產。

★(2)第(1)款提述的有關期間如下─

(a)就以前從未被判定破產的人而言,自破產開始起計的4年期;

(b)就以前曾被判定破產的人而言,自破產開始起計的5年期。

★(5)在本條所指的有關期間終結前不少於3個月,受託人須─

(a)以平郵將通知寄到每名證明債權的債權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

(b)將通知在行銷於香港的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上分別以中文及英文刊登,告知債權人─

(i)該破產人在沒有反對的情況下將獲解除破產;

(ii)該受託人擬反對或不擬反對該項破產解除,而在該受託人擬提出反對的情況下,說明其反對理由;

(iii)他們每個人均有反對該項破產解除的權利,並說明反對可基於的理由和提出反對的手續。

http://www.legislati on.gov.hk/blis_expor t.nsf/chome.htm

參考資料: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表格83[條例第30A(5)條]


受託人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30A(5)條

給予債權人的通知書


(標題)

(a) 填上日期。

(b) 填上破產人的姓名。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30A條的條文,在(a) 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其破產案受託人或其債權人沒有任何反對的情況下將獲解除破產。

(c) 刪去不適用的部分。本人不擬反對破產人的破產解除。[擬基於以下理由反對破產人的債權人有權基於以下任何理由反對其破產解除─

(i) (如屬《破產條例》(第6章)第30A(2)(a)條適用的破產解除)破產人相當可能在自破產開始起計的5年內有能力對其產業作出重要的供款;

(ii) 破產人的破產解除將會損害對其產業的管理;

(iii) 在對破產人產業的管理,破產人並不合作;

(iv) 破產人就破產開始前的期間或就破產開始後的期間的行為操守並不令人感到滿意;

(v) 在不局限《破產條例》(第6章)第30A(4)(c)或(d)條的原則下,破產人已離開香港,且在受託人要求其返回香港後沒有隨即返回香港;

(vi) 破產人在知悉自己無力償債後仍繼續營商;

(vii) 破產人已犯《破產條例》(第6章)第129條或第131至136條中的任何一條所訂的罪行;

(viii) 破產人沒有為受託人擬備一份其入息及財產的取得的周年報告。



破產人的任何債權人如欲反對破產人的破產解除,則必須在
(a) _____________ 前不少於14天以表格82通知法院及本人。


特此通知。

日期:20 年 月 日

受託人

(1998年第81號法律公告)



破產主任會在憲報及/或報紙刋登通告, 話比全世界知你即將破產到期完結, 睇下有無人反對你解除破產. 如果係限定時間內無人反對, 而你在破產期間無違反任何破產規例, 咁個破產主任會寫report向法庭申請解除破產令. 你會收到破產管理處的信, 告訴你你在某年某月某日解除破產, 並會附上一封信, 俾你憑信向法庭申請正式的解除破產證明書(你唔一定要攞呢封證明書, 攞與唔攞你都係正式解除破產. 但因攞證明書要錢, 所以有人攞有人唔攞). 你唔攞呢封證明書的話, 亦可選擇將解除破產令刊登在一份本地報章及/或憲報上,其實際作用是公告天下, 你已經解除破產, 回復自由身啦.刊登在憲報上費用是HK$355.刊登的做法實際上並非法律所規定的必須措施. 但我會建議你刊登. 理由如下:

當你破產, 你的個人資料及破產詳情等將被紀錄於大部份的信貸資料公司的資料庫內. 雖然法例規定當破產人完成破產情序及被解除破產後, 所有人或機構不得歧視破產人, 但實際上大部份銀行或財務機構都會以 "商業理由" 拒絕和你交易. 但某些銀行或財務機構會考慮破產人完成破產情序後再和他做生產. 可是, 解除破產是不會自動在信貸資料公司的資料庫內update的. 你只可在解除破產令後以書面形式要求告你破產的人或機構, 在你解除破產令後, 將你解除破產資料於信貸資料公司的資料庫內作出update (如果你是自已申請破產, 你便需要自已去信信貸資料公司, 要求他們update你的狀況). 但大部份人/機構都只會得閒先做, 甚至陽奉陰違. 但如你將解除破產令刊登在憲報上, 所有信貸資料公司的資料庫都會自動作出update, 省卻你不少時間/麻煩.

如你選擇申請解除破產證明書, 你可憑破產管理處的信, 親自到金鐘高等法院低座, 先辦宣誓, 再填份誓章, 向法庭申請正式的解除破產證明書. 你會約一個月後郵寄收到.

根據香港法例, 破產人在後其破產令解除後, 其信用已回復正常. 任何人或機構都不可對其作出歧視. 但現實中, 超過98%的銀行, 財務公司同信用卡公司都會以"商業理由"或"唔想做你生意"為理由而拒絕借錢俾你. 因為係商業決定, 政府亦吹佢唔漲. "唔想做你生意"呢樣係包括支票戶口, 因為支票出入亦講求誠信同信用.所以破過產的人大部份連支票戶口都申請唔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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